English

抢救过程的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

1999-11-1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孙信志

1998年8月5日,成都市塑料机械厂下岗职工郑伯成因腹部阵发性疼痛,前往成都市某人民医院就诊,8月8日晚12时许,郑死在病床上。死者的妻子徐秀英今年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以医疗事故为由,要求医院赔偿人身伤害117万元。8月19日,成都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:郑属于诊疗护理期间的正常死亡,不属医疗事故。徐秀英不服,向成都市中级法院上诉。

郑伯成在救治过程中被施行“气管切开术”。8月8日晚11时,郑所用的呼吸机出现问题,几次呼唤,值班医生钟某边穿衣服边跑入病房,与护士朱某一道修呼吸机。郑的妻子徐秀英等亲属一再催促钟医生去抢救病人而不是修理机器,钟才施行胸外心脏按压抢救。期间,郑的亲属用家用摄像机拍下了整个抢救过程。从录像带可以看出,呼吸机确实出了故障,备用设备(心脏起搏器)隔了半小时才送来。家属说,病人气管被切开后,只能靠呼吸机呼吸,呼吸机坏了,病人当然要死亡。

病人亲属用摄像机记录医院抢救病人的过程,记录下一个病人的死亡过程,这在全国都是少见的。那么,录像资料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呢?

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邵根法说,在鉴定时最主要的还是看有关医疗过程的文字记载。因为录像资料只能反映一个医疗过程的表层问题,不能反映深层和全部问题。他强烈反对患者亲属在医院抢救过程中进行拍摄,认为这是对医院和医生的不信任。对于家属交上来的录像资料,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不会观看,更不予参考。

四川省法学会副秘书长罗书平则认为,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明令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,患者家属将抢救过程拍摄下来,其取得的证据应是合法有效的。同时,这种视频证据相对其它笔录等证据来讲,很难伪造、篡改,因此可作为法官参考的重要证据。(《羊城晚报》11.8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